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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公司称该员工一个月没上班拒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最终凭着一张小小支票使员工赢得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近日,赤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纠纷案。
担任财务工作的晓丽(化名),因为家庭原因向所任职的公司提出辞职,并在辞职申请书上告知公司一个月后会辞去职务。原本应该很顺利的辞职手续,在最后结算工资时晓丽却遇到麻烦,原来公司以晓丽提出辞职申请后不再正常上班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此,晓丽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晓丽有关主张。但是,公司不服仲裁,向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这家公司提供了晓丽的出勤记录,认为晓丽自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就不再来上班,故公司不应该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被告晓丽则辩称,其一直在单位认真工作,直到辞职书写明的离职时间为止,期间她还到银行为公司办理过一次支票业务,因此公司自己提供的出勤记录不具备可信性。经被告申请,法庭向银行调取了涉案的支票,支票填写的笔迹与被告提交的笔迹高度相似,法官就此项证据专门询问原告,原告确认支票业务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但不清楚是哪个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同时也明确放弃做笔迹鉴定。
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交的人员考勤表没有晓丽的考勤签名,不排除原告从己方利益考虑,重新制作考勤表的可能性,并且该案经过两次庭审,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述称晓丽自递交辞职书第二天便擅自离职,但又在第二次庭审中改称晓丽其后也有上班,但不正常,前后自相矛盾,更何况原告将办理支票业务这么重要的财务工作交给擅自离职或者不正常上班的员工办理亦不符合常理。为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有关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离职意愿时,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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