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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11月1日上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广州召开新《条例》新闻发布会。
据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分九章共62条,对原《条例》法规结构、条文等都作了相关修改,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新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若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营造尊老爱老良好社会氛围,新《条例》规定每年农历九月为我省“敬老月”,并倡导全社会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新《条例》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强调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推动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改革管理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机构运营管理。
为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经费落实到位,新《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
新《条例》强化了对困难老年群体的兜底保障。建立起“双补贴、双保险”老年人福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建立老年人生活护理补贴制度,并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特困老年人的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对困难老年人群体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要等。
在社会优待方面,新《条例》首次明确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例如,统一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政策,明确老年人可以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法律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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