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邱嘉滢)“法官,我受重伤向被告人多要一点赔偿是情有可原的。”“法官,我实在是拿不出那么多钱……”近日,一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争论不休,经该案件的主办人——惠东县法院院长陈健1个多小时的调解,纠纷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2016年10月,被告人石某驾驶越野车在惠东吉隆镇行驶时,车辆停在路中间阻挡了在后面行驶的被害人熊某,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持械相互砸对方车辆,石某拿出气枪开枪打伤熊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7年7月,石某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惠东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石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熊某就索取医疗赔偿费一事到惠东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石某赔偿38万余元。陈健仔细阅读案卷材料,认为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大,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解室,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历经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石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熊某13万余元,熊某对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惠东县法院对案件的刑事部分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持械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石某当庭认罪,且案发后石某家属积极赔偿熊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惠东县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时坚持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