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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议政] 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建辉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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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0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建辉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茂南区法院判张权文、曹玉珍“无罪”大起底)
尊敬的林建辉院长:
    您好!
   (一) 习近平同志说: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历史却不幸地记载着:有些案件的裁判,代价是“法官”丧失良知,“权贵”损害他人。
五人合伙买地,分块各自建房,房产本身不存在权属争议。五人将地款交给张权文代交,结果各自的楼房建好并各自出租后的第二年,发现尚欠部份地款,张炬光起诉张权文,法院判尚欠地款是张权文的责任。        张权文输了官司,产生犯意,伙同他人(曹玉珍)合谋,采用骗术非法占有张炬光一栋房产。

张权文、曹玉珍诈骗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4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3月21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日茂南区人民法院立案。

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
只要“财物”还在权利人的手上,双方之争都是“数目”之争,“债”之争,属民法的规范范畴;一旦行为人在主观上以“财物”所有人的意识完成了客观上的“交付”行为,其性质已由民事范畴转向了刑事规范领域。对权利人而言,不再是民事行为的相对方,而是刑事行为的受害者。

   2014年9月3日, 茂南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庭审, 100多人参加了旁听,被告人张权文在庭上说,张炬光控告他,为此,他花了300多万元。
犯人张权文狂言:茂南区法院不会,也不敢判他有罪,否则茂南区法院会付出很大代价。
(二) 从物理学来说, 无机的原子逆热力学第二定律出现生物,是奇迹;从生物学来说,按进化规律产生遗传信息指导组装人类,是奇迹。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超越动物欲望总和的每一位“权贵”、超越化学反应结果的每一位“法官”,在诱惑与两难中,如何保持人性的尊严、法纪的底线,赢得自己的尊重并非易事 。梁毅民做不到、张卫东做不到、张盛兴也做不到。
一、茂名市公安局和茂名市检察院在办理张权文、曹玉珍的诈骗案中,都记录了原茂名市委书记梁毅民(已逮捕)为犯人说情,其中茂名市副市长兼茂名市公安局局长陈克同志还顶住了境外资本家为疑犯张权文说情的压力。
      二、茂南区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卫东为了为疑犯“脱罪”,赤博上阵。
    1、在张卫东办公室,疑犯张权文妻子冯江碧下跪承办法官兼审判长戴文,导演了一场“犯人家属下跪喊冤”的丑剧。
    2、张卫东多次驳回合议庭合议张权文、曹玉珍有罪的结果。
3、张卫东公开说,市委书记梁毅民帮张权文一方,梁毅民接受组织调查后,又改口说“大老板”要判张权文无罪。
4、2014年11月初,张卫东在刑庭工作人员大会上,指出并狠批在庭审工作人员中,有人泄漏了张权文、曹玉珍合议有犯罪的结果,但至今未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处理泄密者。“贼喊捉贼”或许是腐败领导的“绝招”。
5、张卫东在审委会上弄虚作假,隐瞒案情:
第一、张卫东在审委会上捏造: 重庆路1号转让出去后置换福安1号地,受害人张炬光骗收了重庆路1号转让款161.61万元。
为什么说张卫东捏造事实呢? 因为:
    A、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笫14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二条)及卷宗第4卷P148清楚载明:张权文、曹玉珍承认重庆路1号转让款要用于福安1号建设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等书证。
B、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第14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二条)及卷宗第9卷P142清楚载明:张权文、曹玉珍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30万元,绝大部份没有用于福安1号建设。
C、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第14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九条)及卷宗第9卷P110-114《邓泽辉笔录》清楚载明:张炬光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61.61万元,张权文、曹玉珍当时是知道的。
D、茂名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茂公刑字2013第18号《补充侦查报告书》第六条)及卷宗第9卷P158、P160、卷宗第10卷P33清楚载明:张炬光收取重庆路1号转让款161.61万元是张炬光合伙经营重庆路1号应得的本利。
第二、张卫东在审委会上隐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为什么说张卫东隐瞒案情呢? 因为:
    A、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 深中法房终字第1413号】P9倒数第2行:
    本院认为:涉案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由相应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5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张力审判长在庭上说:“双方律师在场,按公、检、法三家分工,本案应不属法院民事管辖。虚假证据在民案上为无效证据,但在刑案上却认定为犯罪证据。张炬光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报案回执寄给本院”。
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深中法房终字第301号】P6倒数第8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张炬光的起诉。待张权文所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经刑事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张炬光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案件二审期间,张卫东频频上串,其司马昭之心昭然。
三、“热情”的退休法官,或许已触踏“法纪底线”。
2013年8月13日,广东省纪委驻高院纪检组亲自到茂名调查法官违纪,当发现谢民(退休前系茂名中院副庭长)反映的事实与“张权文、曹玉珍诈骗案”存在因果关系时,建议司法机关对谢民进行询问。
2014年5月30日公诉人在一审庭上宣读证人谢民的证言:2010年8月,张权文委托其代理再审时,张权文没有告知他,在此之前的2010年3月3日,张权文在判决生效期间,已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交清了尚拖欠部份地款的事实,并承认张权文付给他的再审代理费为8万元。谢民保证:其证言与其向广东省纪委所作的证言一致。
2015年6月12日,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张权文、曹玉珍诈骗案。之后, 张盛兴(退休前为茂名中院副庭长) 再度活跃起来, 利用在职法官, 企图行贿合议庭。
当时台风“鲸鱼”未至,却惊闻“盛兴”再度活跃,愤怒之下特写诗一首,冠名“小丑”发给您,权作“汇报”,记否?
(三) 一审法官被“强奸”了。
一、明知E座楼房是张炬光的,却被逼“认为”存在争议。
1、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
(1)、P7顺数第9行载明:“E座所有人是张炬光”。
(2)、P12倒数第4行载明: 证人梁礼华、梁义华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06年10月30日是“合建”阶段,曹玉珍、黄丽、方桂春、张炬光这四栋都是委托张权文管理和监督的,这段时间其建筑工程队是与张权文对接的,各业主在这段时间所交的建筑工程款都视为张权文交来的建筑工程款。2006年10月30日后为“自建”阶段,曹玉珍、黄丽、方桂春、张炬光这四栋的续建不再委托张权文管理,各栋楼的续建管理各自负责,续建资金也由各业主直接交给其。2006年10月30日之后“E座楼”的续建资金,都是张炬光交给其的,“E座楼”竣工后,其与张炬光进行结算。
(3)、P13倒数第9行载明: 证人方桂春的证言,证实福安1号D座是其的,E座是张炬光的,C座是黄丽的。
2、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
P23倒数第8行载明:“房产权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二、明知张炬光是债权人,张权文是债务人,却被逼“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
1、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
(1)、P7顺数第10行载明:“2006年10月30日决定不再合建,而是分户(栋)续建”;P7顺数第11行载明: “分户前结算, 张权文确认各合伙人的投资金额及扣下每人约70万元作为支付‘地、桩、设计、关系’费用,其中张炬光合建期间投资116.178万元,被张权文扣下其70.178万,余下的46万元是张炬光合建期间E座的建筑工程款”。
(2)、P17倒数第10行载明: 民事判决书份【(2009)茂南法民初字第490号、(2009)茂中法民四终字笫00028号】:该案一审认定张炬光在分建前投入116.178万元,其中张权文扣留张炬光70.178万元,张权文应返还其扣留张炬光而未交付的购地款19万多元及结算余款7万多元给张炬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3)、P22倒数第6行载明:(被告人曹玉珍供述):
“2006年10月30日散伙结算时,张权文预扣四位业主每人70万元用于支付‘地、桩、设计、杂支等’,不但足够,且有结余,这是事实”。
2、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
P23倒数第7行载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明确”。
一审合议庭法官说: E座房产是张炬光独资兴建的,这是事实,E座房产的权利人是张炬光,无法否认;张权文、曹玉珍强行占据E座房产,出租牟利,这是事实;案发后,张权文、曹玉珍称E座房产是她俩的,拒不归还给张炬光,这是事实。有位法官写着一脸无奈、裹着一肚子委屈说:我被“奸”了。
(四) “判后释疑”是必须的。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用司法公开倒逼法官提高审判质量”;“老百姓说亊,法官说法”。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面对“抢屋无罪”的判决,受害人在茂名论坛《以案说法》专栏先后发表了《请茂南区人民法院王宇庆院长“判后释疑”的一封公开信》、《六问、茂南区人民法院》、《2斤冬虫草,300万元“引发”生人判“死案”》(共12集)、《三问、茂南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宇庆》、《王宇庆不敢释法, 周强早释法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出了说法和做法》、《茂南区法院“睇见”张权文犯罪,竟判张权文“无罪”》、《问王宇庆:是大领导干涉司法,还是你法院怕付出代价?》、《沈阳市中院错了, 抑或茂南区法院错了?》、《王宇庆始终熟视无睹,坚持不释疑、释法》等二十多篇文章,强烈要求茂南法院释法。
    林院长,可曾记否?2015年1月5日,受害人书面向您请求监督茂南区法院履行“判后释疑、释法”的责任和义务。
得不到法院的半句只字,受害人母亲,一位80多岁的老人家再也忍不住了,带着族人于2015年2月13日上门茂南区法院问王宇庆“为什么抢屋无罪?”茂名媒体以《80高龄婆婆上门问法院院长王宇庆:怎解抢屋无罪?》予以报导。
可狠的是:王宇庆始终不肯见老人家,稳坐其办公室享受“快意”。或许这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一代“法官大老爷”。
(五)张权文、曹玉珍有罪,张卫东一清二楚。
资深律师宁向东(张卫东同学)质问张卫东,为何判张权文、曹玉珍“无罪”?
  张卫东回答说:张权文、曹玉珍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不法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为目的”。
       张卫东回答中的“以不法手段…”, 足以证明其明知E座房产是张炬光的,张权文、曹玉珍实现将E座房产从受害人张炬光手上转为自己占有的行为是违法的。
   张卫东回答中的“…解决经济纠纷为目的”, 却不符合本案的事实,因为,两被告人是这样说的:
   1、一审判决书P23顺数第5行(两被告人主张):“张炬光对E栋没有出资”。
   2、一审判决书P14倒数第2行(证人陈剑强证言):“《催款通知》和《证明》上的名单见到张炬光的名字,其在办手续时曾问过张权文,为什么没有张炬光的名字,张权文解释说张炬光没钱,所以没有合作”。
    3、一审判决书P20顺数第4行(张权文的供述):“E栋楼是其和曹玉珍的”。
    从以上(一审判决书中)的三点,足以证明两被告人非法占据E栋楼房,出租牟利的理由是:E栋楼是她们的。
    老百姓都明白:要认定被告人“强行占据”E座房产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必须以被告人承认E座房产是被害人的这一前提条件。
一审判决书系张卫东签发的,张卫东对此一清二楚,所谓“…解决经济纠纷为目的”纯系张卫东刻意为犯人“脱罪”而编造的理由。
法律的宗旨是: 维护公共秩序与诚实守信。
张权文、曹玉珍“强行占据”张炬光的E座房产,出租牟利无罪,那张炬光“强行占据”张权文的A栋, 曹玉珍的B栋, 由此而产生的社会效果, 茂南区法院埋单吗? 张卫东埋单吗?
尊敬的林院长,我敢断言:若张卫东在碧桂园的那栋别墅被张权文“强行占据”,张卫东不但会判张权文有罪,而且是死罪。
此致
                                 受害人:张炬光  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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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到底会不会看到这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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