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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9日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省教育厅回应:收午休管理费符合政策规定
本报讯(记者徐静 通讯员粤教宣)珠海金湾一小因收取“午休管理费”被家长怀疑乱收费引发社会关注,珠海市教育局日前停止执行收费。广东省教育厅昨日向媒体通报,“小学生午休管理费”符合广东现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但会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该项政策的走向。
昨日,广东省教育厅向媒体通报,珠海金湾一小收取“小学生午休管理费”,符合广东现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即《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关于城镇小学可以收取“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的规定。
2009年,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明确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含“城镇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通知》指出:“学校安排固定场所,对需要午休的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管理,按设有专门床位和在教室午休两种情况分别收取适当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
“午休管理费”是依实际制定
省教育厅表示,该项政策规定是为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从广东小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符合当时国家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要求和广东的实际,也符合2010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有关精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教育厅表示,小学生午休和下午下课后的管理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由于大多数小学生家长为“双上班族”,中午无法接送孩子,有的个体服务机构纷纷涉足托管业务,良莠不齐,令家长十分担忧。绝大多数小学生及家长都希望由学校来统一管理。我国一些城市也都存在这种收费情况。
收费符合相关补偿、付费原则
按国际通行惯例,服务性收费项目属于非公共产品,制定收费的依据是成本补偿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有关学校为提供这项服务,需聘请“看班老师”或请任课老师在非工作时间给孩子必要的看护、管理,维持秩序,保证孩子的午休安全,并发生相应的管理成本,符合非公共产品收费成本补偿原则和受益者付费原则。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小学生“托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校自愿、学生和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且及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针对家长和社会的疑问,省教育厅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展开调研和评估,并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该项政策的走向。
事件回放
珠海一小学:趴课桌午休每天缴1元
日前,珠海金湾一小因向在教室午休的学生每天收取1元钱的午休费,被家长质疑学校乱收费。事后,该校解释称,收取午休管理费是根据2009年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等部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和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教育局的文件执行的,并向金湾区物价局申请了收费许可证,不存在违规之处,所收费用也都全部上缴财政。
“午休费”被关注后,珠海市教育局表示,午休管理费并非教育乱收费,但考虑到近年来教育投入不断加大,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的实际状况,决定停止执行上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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