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5 07:29
昨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决定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学直考用车副驾驶要有刹车
公告明确了驾照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选择了一些交通环境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市开展试点。今年,先期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市(州)开展自学直考试点。
公告明确规定,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同时,公告中对训练路线和时间也做出了明确限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零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无学习驾驶证明算无照驾驶
公告要求试点城市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按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
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出事故随车指导人员担责
公告明确了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予以处罚;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延展
杜绝“速成”和伪造境外驾照
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规范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杜绝“速成”驾照和伪造境外驾照,境外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时,公安机关将启动出入境记录核查程序。对长期在国外生活居住的我国内地居民和境外驾驶人,持境外驾驶证换领国内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我国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换领我国驾驶证时,需要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组织修订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一步调整优化培训、考试内容和规定学时、里程;推行随机安排考试,由计算机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与驾校、与考生信息双向屏蔽;推行考务公开,考前公开考试安排,考中公开考试视频,考后当场公布成绩,以公开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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