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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上午,为如期推进茂名市水东湾城区引罗供水工程,电白区林头镇政府组织全体干部及相关部门对引罗供水工程林头加红窝岭段约17亩山岭进行清表。行动中,遇到塘迳村委会迳背村部分村民阻挠,现场公安部门介入,将个别村民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茂名市水东湾城区引罗供水工程项目,能确保全区196万人民群众饮用上天然、优质的自来水。目前,该区正在加紧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该工程计划覆盖全区430个行政村,2016年实现95%的主管网通至各行政村。让城乡居民饮用上干净、卫生的“放心水”。
据了解,加红窝山岭地处塘迳村委会,自1971年以来,一直是由大衙林场(由于机构改革现已划归林头镇)管理和收益,其间从没有任何集体和个人对该岭提出过主张权利。但在2012年,塘迳村委会迳背经济合作社忽持一纸没有存档的《电白县山林权证》说该山林属于该村,要求政府对其进行补偿。之前,林头镇政府已多次向村作了详细解释工作,并劝说村民要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理清权属,但该村村民不听劝说,要求必须拿到所谓补偿后方肯给予清表,严重阻碍了引罗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目前,就有关问题,区委、区政府及镇领导正在继续耐心向村民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清表工作和引罗供水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关于书房河、迳背诉林头镇政府侵权一案的情况说明
2013年4月,林头镇书房河、迳背二经济合作社诉林头镇政府一案,事实如下:该岭位于电白县林头镇辖区内,名为“黄鳝地岭”、“大坟岭”和“加红窝岭”。黄鳝地岭面积约80亩、大坟岭与加红窝岭面积一共约160亩。一直属林头镇联合总社所有。从未确定权属给其他集体。“三包四固定”时,该岭一直由大衙公社(后改称大衙镇,2003年并为林头镇)的经济联合总社所有。一直以大衙镇或林头镇的名义对外联营或发包,实际现在就是林头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
1971年,大衙公社成立大衙林场,为响应国家“绿化造林”号召,大衙公社组织大批干部、学生在该岭上种上了细叶桉树。期间,一直是由大衙林场管理和收益。1986年5月7日,大衙镇政府以林场名义将该岭与电白县农业局联营种植果树。有(86)电让内经字第695号为证。1991年5月20日,因林场改制,大衙镇政府将该岭发包给电白县农业局。有(91)电让内经字第239号为证。2006年6月1日,林头镇经济联合总社收回该岭,并以镇政府的名义发包五十年给茂名市香荔果业有限公司。6月1日再签订了《补充协议书》。有协议书为证。显而易见,该岭一直由林头镇经济联合总社集体所有,期间,从没有任何集体和个人对该岭提出主张权利。
林头镇政府从“三包四固定”至今,已经有五十二年的使用事实,大群村委会书记黎安有等人可证明,书房河、迳背二经济合作社所持有的《电白县山权林权证》NO.0000766号证与《电白县山权林权证》NO.0000765号证是书房河、迳背二经济合作社自己填写的无效证件。
1981、1982年电白县普查山权、林权,因当时工作人员将盖有电白县人民政府公章的《电白县山权林权证》空白证发到经济合作社社长一级。未有填写的部分空白证遗留给部分人。造成部分别有用心人有可乘之机,不法人填写了山权林权证。在1983年后,电白县林业局将山权林权证移交电白县档案局归档管理后,电白县档案局再没有建档管理1983年以后的《电白县山权林权证》。书房河、迳背二经济合作社所持的《电白县山权林权证》NO.0000766号证与《电白县山权林权证》NO.0000765号证在电白县档案局也没有存档。由此可见,书房河、迳背二经济合作社1990年5月26日填写的《电白县山权林权证》NO.0000766号证与《电白县山权林权证》NO.0000765号证是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证件。
特此说明
电白区林头镇政府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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