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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公安部“南宁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整治摩托车(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查处摩托车(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上道路行驶、冲红灯、飙车、不按规定乱穿插等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茂名市公安局对全市摩托车(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茂名市辖区内禁止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含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二、对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含电动车)以及符合《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要到公安交警车管部门登记上牌。对不符合登记目录的非标电动车(含非标电动自行车),统一办理茂名电动车临时标识牌,办理强制保险,驾驶人员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办理非标电动车(含非标电动自行车)标识牌工作。非标电动车和非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办理点,办理“茂名电动车临时标识牌”。
三、自通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暂停排量大于125ml的两轮摩托车注册登记、转入登记业务。
四、挂有茂名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只限在茂名市辖区内使用,标识牌有效期一律至2020年9月30日止。
五、摩托车(含茂名临时标识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规定:
(一)摩托车(含茂名临时标识牌电动车)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摩托车(含茂名临时标识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划有摩托车车道的,只准沿摩托车道慢速行驶;没有摩托车道的一律靠右侧车道慢速行驶。驾驶人要做到“戴头盔、限两人、有牌证、靠右行”。
(三)无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和无牌无证、逾期未检审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摩托车,不准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查扣,从严处罚。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非标电动车和非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标识牌业务。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2017年9月30日前对无牌无证、无临时标识牌的电动车交通违法以警告教育为主,敦促车主尽快办理登记手续。2017年10月1日起,对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无临时标识牌电动车上路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七、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其中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称为合标电动车,不符合的称为非标电动车;符合《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称为合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的称为非标电动自行车。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茂名市公安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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