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一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竟想出利用手机微信社交程序向微信好友和微信群成员贩卖色情淫秽小视频,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其罪行不到十天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电白法院对该名男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蔡某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放
自2017年8月9日开始,被告人蔡某在其家中以每部3元到5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贩卖、传播淫秽视频以获取利润,每天平均向他人贩卖、传播约十二部淫秽视频,总共贩卖了约110部淫秽视频,获利约120元。2017年8月17日23时,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青福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茂名市电白区树仔镇清茶下塘村仔73号抓获蔡某,并缴获涉案苹果6S手机两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面额一百元人民币六张、苹果牌电脑主机一部、PHILIPS电脑显示屏一部、移动存储硬盘一个。经茂名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缴获的蔡某电脑内有251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裁判理由
电白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贩卖、传播淫秽视频超过100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犯有相应的行为即以相应的罪名定罪。涉及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行为属于我国刑法处罚较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即构成犯罪,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100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00个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微信给手机用户带来通讯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越来越多的犯罪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诈骗罪等等,一个个在普通老百姓眼里非常少见的罪名,实际上我们身边的人通过微信操作就轻易构成了犯罪,而我们一不小心便成了其中的被害人。微信犯罪作为电子网络类的新型犯罪,正在呈现蔓延趋势,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防范应对措施,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举报、打击利用微信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来源 |茂名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