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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男子陈某出资开房供多名男女吸食毒品,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最终,陈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回放】
陈某与小蓉是男女朋友关系。小蓉(16周岁,另案起诉)在化州市河东三十米街向一名30多岁男子购买了人民币1100元的毒品“K粉”(内含氯胺酮成分)和“开心水”(内含甲基安非他明成分)。之后,小蓉约陈某到化州东山街道某酒店出资开房吸毒。同时小蓉还约小颖、小铭和小琼(16周岁)等三人(另案处理)一起过去“玩”(指吸毒)。当晚19时,陈某出资人民币800元给小蓉,小蓉用其身份证在该酒店开了一间在六楼的68××房,五人入住。稍做休息后,小蓉拿出“开心水”和“K粉”,五人轮流饮用混有“开心水”的饮料。喝完“开心水”后,小蓉又将“K粉”倒在房间的一张茶几上,五人用吸管轮流吸食茶几上的“K粉”,随后在酒店房间里休息。
酒店客房服务员在收拾房间时发现这一情况,于是向当地派出所举报。公安民警紧急出动,在该客房将陈某等五人抓获,并搜出剩余的“K粉”和“开心水”,便将五人带回派出所。
化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容留吸食毒品其中还包含未成年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容留他人吸毒的房间费用是被告人陈某出资,但办理入住手续是由同案人小蓉用其身份证办理的,且是小蓉出资购买毒品并邀请小颖等人前往酒店房间吸毒,故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相对作用较小,且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陈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地容留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虽然不是他本人开房,却是他出资开房的,一样构成犯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打击毒贩,宣传禁毒工作从未停止和松懈。近年来,更是在小学阶段就大力开展禁毒的宣传和教育,在各个街道也随处可见禁毒标语。然而,仍然有一部分人,为了寻求新奇、刺激完全不顾毒品对身体的危害而以身试毒,十几岁如花样般的年纪,等待他们的将是漫长的戒毒生涯。希望广大青少年能以此案为诫。(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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