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茂名媒体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259|回复: 1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信宜镇隆一24岁村民获刑十八年 无恶不作四进宫

[复制链接]

100

主题

291

帖子

1963

积分

大学生

Rank: 6Rank: 6

在线时间
229 小时
最后登录
2016-5-20
注册时间
2014-11-24
积分
1963
金钱
122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9 10: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25岁的陈某强,系信宜市镇隆镇村民,年纪轻轻却已四度“进宫”了。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满后,其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于去年5月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陈某强,仍不思悔改,继续纠结同伙,实施非法牟利的勾当。
  去年6月6日晚上9时许,陈某强伙同黎某(已判刑)、龙某超(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前合谋,决定在信宜市区寻找目标实施绑架。后三人尾随驾驶小车的事主梁某凤,到了该市城南银湖西路的附近。趁梁某凤下车之机,三人立即冲上前,陈某强用一支仿真手枪指着梁某凤的背部,威逼其返回小车内。梁某凤不从,龙某超和黎某便强行将她拖上车内的后排座。在拖拉过程中,梁某凤的右手被扭伤致骨折。龙某超和黎某分别坐在后排座两边位看守、将梁某凤控制住。陈某强则驾车将梁某凤劫持到信宜市镇隆镇。之后,陈某强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朋友文某超(已判刑)。文某超赶来和陈某强等人汇合后,将梁某凤转移到邻近的水口镇,再由龙某超打电话给梁某凤的家属,要求其家属在6月7日早上5时前筹到10万元现金赎人,并威胁不准报警,否则就斩下梁基凤的双手。后经陈某强等人电话催促,梁某凤的家属称只筹集到现金15000元。陈某强等人表示同意接受,并由黎某驾驶摩托车到信宜市第二中学路口附近收取。黎某收到赎金后交给陈某强。陈某强又让黎某用摩托车将梁某凤搭回到镇隆镇白梅桥头她的小车停放处,将其释放。事后,梁某凤的家属赶到将梁某凤及其小车接回。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不费多少劲,就获得这么多钱财,陈某强等人的发财欲望更加强烈,胆子也更大。去年6月4日晚,陈某强又伙同黎某、文某超和龙某超,在信宜市区梅岗公园寻找作案目标。陈某强发现在公园半山腰的凉亭处停放着一辆男装摩托车,并有一对情侣在此,陈某强遂提议抢劫情侣。黎某、文某超和龙某超均表示同意。陈某强便安排黎某负责望风,龙某超和文某超负责在旁持刀恐吓,陈某强故技重施,用一支仿真手枪对这对男女青年进行威吓,并从男青年吴某宝手中抢走现金人民币150元和男装摩托车一辆。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摩托车车价值3412元。
  今年3月6日晚上,陈某强驾驶丰田小霸王汽车,来到信宜市区城南的裕兴商场和兆康商场物色作案目标。9时许,陈某强在兆康商场对年轻女子俞某彤进行搭讪、哄骗,然后强行挟抱俞某彤出商场的后门,推上小车后开走。俞某彤在车上不断反抗,遭到陈某强的恐吓和殴打。次日凌晨,陈某强将俞某彤拉到该市朱砂镇柳村北坳村林某茂(已判刑)的家里,以4000元的价钱卖给林某茂。2014年3月9日,林某茂担心事发,便以3000元的价钱将俞某彤转卖给黄某锦(已判刑)。今年3月11日,信宜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警将被害人俞某彤解救出来。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俞某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陈某强等人除了实施上述恶行外,还犯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今年3月4日,陈某强在信宜市工业园区附近以4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上收买一辆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丰田小霸王汽车,挂车牌号码为粤B1K217使用。2014年3月6日,陈某强驾驶该车将被害人俞某彤拉到信宜市朱砂镇柳村北坳村上述林某茂的家中,以4000元卖给林某茂。该车后来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查实,该车是被害人周某于2014年3月4日凌晨停放在信宜市区新尚路邮政大厦宿舍楼下,当天中午发现被盗的丰田小霸王汽车。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多端的陈某强今年3月11日,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以其犯抢劫、绑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拐卖妇女等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强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上,陈某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陈万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表现,遂对陈某强犯绑架罪,抢劫罪,拐卖妇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强表示服判不上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5

主题

1897

帖子

5208

积分

博 士

Rank: 8Rank: 8

在线时间
99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5-18
注册时间
2014-9-22
积分
5208
金钱
773
沙发
发表于 2014-11-29 10:25 | 只看该作者
,新规出台后,处罚确实比以前重了
专业办理中汇支付无线刷卡机,移动,封顶,费率0.38-0.78,35封顶,13702666184 陈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帖子

2

积分

学前班

Rank: 2

在线时间
0 小时
最后登录
2022-1-24
注册时间
2022-1-24
积分
2
金钱
2
板凳
发表于 2014-11-29 10:39 | 只看该作者
恶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帖子

2

积分

学前班

Rank: 2

在线时间
0 小时
最后登录
2022-1-24
注册时间
2022-1-24
积分
2
金钱
2
地板
发表于 2014-11-29 10:39 | 只看该作者
罪有应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帖子

2

积分

学前班

Rank: 2

在线时间
0 小时
最后登录
2022-1-24
注册时间
2022-1-24
积分
2
金钱
2
5#
发表于 2014-11-29 10:40 | 只看该作者
就应重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帖子

2

积分

学前班

Rank: 2

在线时间
0 小时
最后登录
2022-1-24
注册时间
2022-1-24
积分
2
金钱
2
6#
发表于 2014-11-29 10:40 | 只看该作者
还社区一片安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主题

3103

帖子

7411

积分

博 士

Rank: 8Rank: 8

在线时间
95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2-12
注册时间
2014-11-10
积分
7411
金钱
1993
7#
发表于 2014-11-29 11:31 | 只看该作者
人生无非就是拼命的奔跑与华丽的跌倒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4

主题

3103

帖子

7411

积分

博 士

Rank: 8Rank: 8

在线时间
95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2-12
注册时间
2014-11-10
积分
7411
金钱
1993
8#
发表于 2014-11-29 11:32 | 只看该作者
要严惩
人生无非就是拼命的奔跑与华丽的跌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083

帖子

2380

积分

大学生

Rank: 6Rank: 6

在线时间
53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12-23
注册时间
2014-7-24
积分
2380
金钱
318
9#
发表于 2014-11-29 12: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死刑个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083

帖子

2380

积分

大学生

Rank: 6Rank: 6

在线时间
53 小时
最后登录
2015-12-23
注册时间
2014-7-24
积分
2380
金钱
318
10#
发表于 2014-11-29 12: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但是又要取消死刑,哎哎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茂名媒体网新浪微博|客服QQ: 1132836688|电话:13428161108|茂名媒体网免责声明:本论坛(mmmtw.com)所载所有内容皆为网友上传。 本论坛只为网友提供空间和平台,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 QQ:1132836688 本论坛的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的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茂名|茂名论坛|茂名人|手机版|茂名新闻|360导航|关于我们|粤公网安备44090202000428号 ( 粤ICP备2023141084 号-1 )  

GMT+8, 2025-4-20 20:43 , Processed in 0.743336 second(s), 3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