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审法官称,无法证明死者骑车有过错,只能由违章车主赔。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黄彩华 王先生在路上违停,下车发现车头前有一骑车男子倒地,后确定伤重不治身亡。经鉴定,两车未发生碰撞,但法院判王先生负事故全责,赔偿死者26万多元。据法官介绍,交通事故发生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条件,“本案中,王先生路边违停,与死者骑车摔倒致死有直接因果关系。王先生无法证明死者有过错,自身就要负全责。” 违章停靠路边有人摔倒车前 2013年11月21日上午8点左右,王先生驾驶一辆轿车到东莞市厚街镇办事途中,靠右将车停在不准停车的机动车道上,当他下车时却发现,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受伤倒在轿车左侧车头前。 倒地男子是64岁的滕某,来自湖南。事发后,腾某抢救无效去世。 2013年12月,腾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法院状告王先生,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26万多元。 家属怀疑鉴定科学性 “电动车、轿车虽无碰撞痕迹,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鉴定,小轿车与电动车并未发生碰撞,暂时无有足够证据证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腾某家属则认为,痕迹鉴定在事后十多天进行,科学性无法保证。 法官称,王先生在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对后方滕某驶来的电动车会产生影响。法院据此认定滕某的摔倒死亡与王先生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法院同时表示,本其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滕某有过错,因此王先生应对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法院依法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26万多元给腾某家属。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说法] 法官 机动车方“事故责任证明义务”重于非机动车方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法院民三庭单晓丽法官称,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事故责任无法查证,司机王先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中,机动车一方的证明义务重于非机动车一方,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腾某存在过错,王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 谁主张就该谁举证 东莞某律师事务所唐律师认为,本案中,交警没有出具具体的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相关规定,死者家属也有举证的义务,证明死者摔倒与车主王先生停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广东林德律师所王律师也认为,一个人骑车独自上路总有自行摔倒的可能,不管几率如何,这些可能法院裁判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如果只靠目击者并不全面的证言,加上推定的因果关系,没有其他更直接的证据,我们觉得判车主负全责有些欠妥。” 两位律师都称,以目前的证据,本着同情弱者的原则,他们认为本案判车主承担大部分责任会更加合情合理。 说案 “电动车、轿车虽无碰撞痕迹,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 ——— 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