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茂名市区流动广告车管理的通告
茂府通[2015]2号
为进一步加强茂名市区流动广告车管理,维护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广大市民群众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茂名市区流动广告车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广告车包括有车载LED显示屏的专项作业车和通过在车身外侧喷涂、粘贴广告海报、标语,或通过在车顶、车身安装广告架、高音喇叭,以达到广告宣传目的的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
二、流动广告车使用高音喇叭广播宣传扰民、违规停放,喷涂、粘贴广告海报或LED显示屏、高音喇叭影响安全驾驶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流动广告车及驾驶人须牌证齐全,到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到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四、流动广告车要依法依规进行广告宣传。严禁无牌无证、遮挡、污损号牌或擅自改变机动车技术参数的流动广告车上路行驶;严禁无《户外广告登记证》、超期限、超范围宣传行为。
五、公安交警、工商、环保、城管部门对流动广告车进行联合整治,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通告自2015年 1 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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