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刘熠 通讯员/粤工商 实习生/赵曜)广东省工商局今日向社会通报2014年十大典型农资案例。据了解,2014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深化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开展春、秋两季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利用抽检结果作为案件来源,加大对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全年共检查农资经营户65937户次,检查农资商品市场717个次,立案查处农资商品违法经营行为2247宗,案值1039.46万元,取缔无照经营91户。其中,立案查处不合格肥料案件1310宗,案值720.40万元。
2014年十大典型农资案例分别是:
1、信宜市工商局查处信宜市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配送有限公司惠民农资配送中心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4年2月27日,信宜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信宜市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配送有限公司惠民农资配送中心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该配送中心销售的“三华李配方肥”复混肥料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上述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43717.5元。2014年6月9日,信宜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云浮市新兴县工商局查处新兴县新江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4年4月8日,云浮市新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新兴县新江农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该公司销售的“中化”复合肥料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上述不合格肥料共20吨,货值金额37000元。2014年6月12日,云浮市新兴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阳春市工商局查处阳春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4年4月1日,阳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春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服务部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该服务部销售的“加美”牌复合肥料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上述不合格肥料共10吨,货值金额32000元。2014年5月16日,阳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兴宁市工商局查处兴宁市宁新基层供销合作社洋里日杂门市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4年9月3日,兴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兴宁市宁新基层供销合作社洋里日杂门市部进行检查。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该日杂门市部销售的“HOARLLY”复合肥料为不合格商品。经查,该批不合格肥料共10吨,货值金额22000元。2014年11月11日,兴宁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台山市工商局查处台山市台城金峰肥业经销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4年9月26日,台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山市台城金峰肥业经销部进行检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该经销部销售的硫酸钾型(总养分≥45%,N-P2O5-K2O:15-15-15)和含氯型(中氯,N-P2O5-K2O:18-10-12)两种复混肥料均为不合格商品。经查,上述两种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17400元。2014年11月7日,台山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梅州市梅江区工商分局查处梅州市梅江区泰元绿宝麸肥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药案
2014年6月10日,梅州市梅江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梅州市梅江区泰元绿宝麸肥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农药销售时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2013年12月购进丰山?精喹禾灵农药、棉无草专用助剂、棉花田专用除草剂助剂3种农药后,未经丰山?商标注册人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将上述3种农药各一包放进其委托郑州诺漫迪作物与保护服务团队印制的绿见宝袋装棉花田除草剂包装袋和棉垅通棉花田除草剂包装盒内,并在农资网和淘宝网上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合计13590元。2014年6月18日,梅州市梅江区工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高州市工商局查处高州市荷花镇农业技术推广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种子案
2014年7月2日,高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高州市荷花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进行检查,发现该推广站及其分站销售的“深两优5814种子”均属于假冒安徽袁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当事人2014年6月从推销人员处购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99袋,货值金额3465元。2014年11月15日,高州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肇庆市封开县工商局查处封开县长安镇朱宝强农资店虚假宣传案
2014年6月13日,肇庆市封开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封开县长安镇朱宝强农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化肥“一冲旺”、“海白金*均衡营养褐藻精”2种化肥的外包装标签上标示的适用作物超出农业部核准的适用作物范围;农药“螨速剋*阿维菌素”的外包装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性能(用途)中描述的防治对象超出农业部核准的防治对象的范围,上述3种农资商品涉嫌夸大适用作物的范围、用途。经查,当事人2013年3月11日购进上述3种农资商品,货值金额4830元。2014年11月12日,肇庆市封开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吴川市工商局查处吴川市黄坡平泽化肥店虚假宣传案
2014年5月5日,吴川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川市黄坡平泽化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绿业”牌氯化钾肥时,对上述农资商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2014年4月10日购进上述农资商品60袋,货值金额4080元。2014年5月28日,吴川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韶关市始兴县工商局查处始兴县城郊供销社化肥农药门市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以及农资进货台账制度经营农资案
2014年4月10日,韶关市始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始兴县城郊供销社化肥农药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农资进货批次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农资进货台账。2014年4月18日,韶关市始兴县工商局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