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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良光镇高塘村官陈木庆告某电视台和当地一村民名誉侵权案,日前已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8845元的案件受理费。
此案源于某电视台2012年9月21日晚播出的一期名为“变味的执法”的节目。原告陈木庆诉称,被告以“村官变相占用公家土地,村民阻止,造成损失4500元,派出所逮捕6村民,变味的执法”为主题的一期调查节目,将不计名利一心为公的原告丑化为“可以强拆村民生产设施不受处罚、可以变相占村土地不受监督,甚至可以指挥执法机构抓人的非法村长、‘村霸’、‘自封为王’的村官等,其严重失实的报道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侵害。”陈木庆称并未强拆村民猪栏、占用村里土地等行为;被告借个别村民口将原告讲成“村霸”是自编自导的一出闹剧。
被告某电视台辩称,“变味的执法”比较全面充分揭露了农村社会的丑恶现象,该台记者接投诉后,不仅采访了村民、干部,还采访了原告和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告拆除村民猪栏、粪池等行为的采访非常全面。该节目播出时说理充分,并没有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更不存在对原告有侮辱诽谤和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记者采访了原告、高塘村部分村民、良光镇政府副书记、化州市维稳办副主任等人,让各人都能阐述其观点和意见。节目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内容均来自于通过合法途径采访取得,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事实,故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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