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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规定(国家教委1997年的通知) 一、各类大、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属国有资产的校(园)舍、教室及其他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拍卖其冠名权。 二、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报国家教委)审批,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需报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公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公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一般不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境外人士捐资建设的校内各类建筑物,如需冠名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时要先征求有关外事或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五、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凡捐资者,可在校园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六、在此规定前已经命名的,需按此规定,妥善处理。 各类师范、职业、成人教育学校,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学校(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我认为不适当,如需突显资助者的功德,可按第五条执行。如果当权者要为之,只能叹一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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