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性侵算强奸,婚内性侵是家暴,脑残的广东省妇联 20日,广东省妇联组织学界及法律界人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及《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进行研讨。对于分居或办理离婚期间的夫妻,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草案第五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11月21日《广州日报》) 由于长达千年的封建社会,造成了男尊女卑的社会思想,直至今天,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包括一些女性,在家庭之中,女人仍然属于男人的附属品,也导致家庭暴力不断。减少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显然非常有必要。 反家庭暴力立法,目的应当是保障女性或者家庭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但是,让人感到悲哀和不惑的是,纵观这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内容,一些规定不但看不出保护女性的内涵,相反彻底暴露了立法者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立法思想,还在延续几千年错误的传统观念。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五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按照这条规定,实际上就是按照强奸罪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二条第五点中明确,“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也属家庭暴力。如此刻意规定,不仅多此一举,而且是在纵容犯罪。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性,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换言之,强奸行为本身与婚姻无关,只与妇女意志有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算夫妻两人的感情非常好,但是只要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发生性关系的,都属于强奸行为。离婚性侵算强奸,婚内性侵也算强奸。《反家庭暴力法》刻意规定“离婚性侵”算强奸,婚内性侵只是算家庭暴力,言外之意就是说婚内性侵不算强奸,这实质上就赤裸裸的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强奸罪的立意,目的是对强奸妻子的老公的一种庇护,也是立法的倒退。 笔者以为,《反家庭暴力法》要真正保护配偶的贞操权,不是多此一举的刻意规定“离婚强奸”,而是明确指出婚内性侵行为依法属于强奸,普及强奸罪知识,让广大老公认清强奸的定性。另一方面,减少家庭暴力,就必须提高家庭暴力的成本。因此,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关键是要推动家庭暴力入刑,设置家庭暴力罪,对于目前尚未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 |